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郴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顺我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体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29号)和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农机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问题的通知》(湘公交〔2007〕191号)精神,结合郴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依法移交、人随事走。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职能移交,避免职能交叉;农机管理部门在依法将部分工作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时,原则上将相应农机监理编制和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二)积极稳妥、确保稳定。 既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能和人员的移交工作,又要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移交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情况实施监督;农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拖拉机的发牌发证、驾驶人考试考核、安全技术检验和定期检审工作。具体移交内容如下:
(一)职能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