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进行查处。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整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的7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对首次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死亡事故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二)受理其他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死亡事故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每半年评审一次,每年的一月和七月进行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周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受理单位领取或提供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个人账号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分配。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