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受害者的投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为迟报。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举报受理;举报电话:2199110。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网络。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登记举报材料;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 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 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