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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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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采金属矿或者非金属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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