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郴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第
四条规定的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采金属矿或者非金属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