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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国有农垦农场已改制为管理区或乡镇政府的,要实行政企分开,其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按属地原则交管理区或乡镇政府。管理区或乡镇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成为一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尚未改制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中型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要求,改为乡镇(办事处)或建制村,并入所在县(市、区),其工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租赁经营、国有民营等方式改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属地管理。要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依法界定农场改制后乡镇政府的职能,减少领导职数,从紧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站所,并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行分类管理。
  国有林场改革按照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两大类,实行分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重新核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职工转换身份,鼓励和支持资产重组,数量较多、规模过小的就近撤并整合。要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义务教育、公安司法、医疗卫生等办社会职能就近移交辖区乡镇政府。
  农业事业场所实行分类改制。对职能萎缩,无法承担公益事业,名存实亡或勉强维持的单位,可在妥善处理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和安置好职工后予以撤销;对职能弱化,服务内容单一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别进行调整合并;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具备一定面向市场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向企业化转制。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区(乡镇)和农场要理顺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农场要精简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转换经营机制。场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或租赁、拍卖等办法,逐步实现民营化。同时,要将管理区(乡镇)财政与企业财务彻底分开,管理区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企业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支出实行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收支管理。
  (三)积极稳妥化解农场债务。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思路,对2005年12月31日前的农场办社会债务及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建立债务管理台账,在坚决制止新债的基础上,积极化解农场办社会和公益事业建设债务。对农场优先化解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建设以及职工集资款等矛盾最集中的债务,市财政依据省财政化解农场债务奖补办法,实行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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