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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从2006年起,对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农场要采取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免除后,在基本反映土地承包租金水平、不引起农工“争地”矛盾的前提下,农工和当地农民租赁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经营田,其租赁费(包括各项费用)原则上每亩不超过100元,有条件的地方经营田租赁费应进一步降低。经营田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农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006年以来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租赁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改革方案落实后如数退还。
  (二)免除农场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从2006年起,免除农场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并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按照“谁举办、补给谁”的原则,农垦农场重点用于支持农工参加养老保险、义务教育支出;国有林场重点用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林区道路建设支出;农业事业场所重点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参照周边农民承包面积确定农工责任田,由农工实行承包经营。原则上,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这个标准的,要适当增加。农场耕地较多的,应逐步增加农工承包责任田,减少经营田;农场耕地较少,达不到当地人均水平的,原则上不搞经营田。同时,要稳定农工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重新分配土地带来损害农工利益、引发农场不稳定因素。对农工承包责任田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改革后农工责任田的负担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农村家庭承包责任田相同。各县(市、区)要制定经营田租赁费管理办法,对收取标准、收取环节和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农场要将经营田租赁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
  (四)对深化农场税费改革予以适当补助。农场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农工承包责任田养老保险单位统筹费,按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历史因素,由中央和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分配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中、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制定。
  (五)清理和规范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农场向农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未改制农场,其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由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已改制的农场,农工除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等自身受益的收费项目外,应与当地农民一样,责任田不再缴纳其他费用。农工如果承包经营田,按照经营田收费管理办法缴纳租赁费。要建立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共同生产费(水费)、经营田租赁费等统一填入手册,农场凭手册征收,农工按手册交费,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农工负担手册的填写和发放,由当地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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