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工作性奖励项目和资金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性奖励政策措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奖励项目过多、金额过大、内容重复等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市级工作性奖励项目和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原则。一是科学原则。对奖励项目进行规范统一,按程序审批。市委、市政府只对全局性和特别重要的年度性或专题性工作进行奖励,其他奖励由部门负责。同时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奖罚结合。二是对应原则。奖励项目要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相一致。三是实效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真正有利于推动工作。四是简便原则。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整合奖项,避免重复。五是层级原则。实行一级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里原则上只奖励一级管理单位和个人,非特殊情况,不跨级奖励。
二、科学设置奖励项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对现有的奖励项目全面进行修改完善。奖励分以下几个层次:
(一)设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1项,每年奖励总额为50万元以内。
(二)设专项奖9项,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人口和计划生育奖、财税目标奖、环境保护奖、外向型经济奖、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奖、新型工业化奖、安全生产奖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其中前4项每年每项奖励总额为36万元以内,后5项每年每项奖励总额为30万元以内。
(三)设特设奖2项,即:科技进步及社科成果奖、参加省以上运动会成绩奖,奖励总额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核定,但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压缩30%。
三、严格奖励审批。各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确要设立奖励项目的,须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其奖励资金从本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费或其他渠道解决,市财政不予专门安排。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里原制定的相关的各项工作性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