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廉租房建设速度,逐步实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应保尽保,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郴州,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开辟廉租住房建设“绿色通道”。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廉租住房建设,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证并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和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免征契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小户型住房的,经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认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产部门要组织并实施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操作,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由于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房产部门要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计划和办理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报建手续。
三、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湘财综〔2007〕9号)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市财政、北湖区、苏仙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