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合并征收的非税收入具体项目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方便合并收费的一次性征缴,对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暂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时进行垫缴。在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再由建设单位从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三)对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仍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分中心窗口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征收或收取。
四、征收标准
(一)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纳入财政合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117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采取分类定额计征的办法,确定合并征收计费标准。
1.对纳入合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防洪保安资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类核定定额计费标准,具体分类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10层以下和民用建筑10层(含10层)以上等三类,分别核定每平方米定额征收标准为56.9元、88.7元和147.5元。
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和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和综合建筑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建安造价按当年建设部门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为准。
2.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纳入合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对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征收方式
(一)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收费合并征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核、财政征收”的征管方式,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征收,资金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对合并收费的款项按项目和原执收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和结算,并向相关原执收单位提供收费情况。具体征收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