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郴州市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管行为,简化建设项目收费方式,优化经济环境, 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郴州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湘价费〔2007〕11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合并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打基础、创环境”的总体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征收、简化程序、规范减免、便民服务的原则,努力构造建设项目报建一站式审批、集中合并征收的运行机制,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
二、管理目标
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统一定额计费为基础,以“一票制”征收为手段,实现建设项目报建环节一个标准计费、一个窗口收费、一站式集中审批的管理目标。
三、征收范围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建造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报建环节应缴市本级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财政合并征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