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公室审核确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重大工伤事故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调查,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协助调查。职工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郴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直接作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市本级原有相关数据并入市级统筹的信息系统,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县(市、区)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报账制。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计节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全额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的老工伤(含职业病)人员预留费用,继续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办法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工伤保险责任
(一)责任考核。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二)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