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郴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电力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我市电力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电力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服务。各级政府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为电力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建设项目的领导、协调和配合工作。各有关电力企业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并在每月底向市能源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力建设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市能源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电力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电力建设项目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电力规定》的自觉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电力规定》的内容,营造实施《电力规定》的良好氛围。
三、科学规划电网。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执行《郴州市电力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维护《郴州市电力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湖南省电网与郴州市地方电网的协调发展,坚持两网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不搞重复建设,促进我市地方电网与全省电网“深化合作,互利双赢”。
四、营造绿色通道
(一)电力设施规划确定的相关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