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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7.10 救灾捐赠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向社会发出救灾捐赠的通告,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11 上级支援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在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人力不足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和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缺粮、缺水人口台账。
  8.1.2 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并汇总全区情况。
  8.1.3 各县(区)制定冬令、春荒、夏荒 (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口粮、饮用水等基本生活保障方案。
  8.1.4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汇总情况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解决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
  8.1.5 自治区民政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吃饭、穿衣、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8.1.6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应检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尽早发放到户。
  8.1.8 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直接统购和发放救灾粮。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可予以借粮。
  8.1.9 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10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组织安排好劳务输出。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要求。
  8.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自治区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8.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县 (区)民政部门根据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任务、类别、补助政策、重建进度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8.2.3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核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质量、进度和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情况。
  8.2.5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天灾之后无大疫。
  8.2.6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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