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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厅厅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6.4.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 自治区民政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自治区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5.3 信息发布主要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 紧急救援

  7.1 启动预案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搭建应急避难所,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场地,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7.2 紧急转移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在第一时间组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抢救遇险灾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7.3 救援支持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请求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及消防部队提供紧急支援,帮助抢救、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
  7.4 物资征用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和占用场地,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 生活救助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卫生医疗所和临时学校,及时为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提供食品、洁净饮用水、住所、床铺、衣被、医疗、孩子就学等应急救助。
  7.6 应急保障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必需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应急保障。
  7.7 社会治安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武警人员组成的治安巡逻队,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盗窃、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安定,保障灾害救助顺利实施和灾民生命财产安全。
  7.8 次生灾害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采取紧急安全保护和转移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9 卫生防疫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通过喷洒药物等,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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