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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 18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4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和区外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3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 0.6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5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3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 2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5%以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厅厅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6.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厅厅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县(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自治区民政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和区外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2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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