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灾情核定
(1)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调查、综合分析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主动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5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5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 40%以上或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30%以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 12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自治区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自治区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和区外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6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 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8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4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 3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