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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4.6.5 加强与对口支援我区的福建、浙江省及青岛市的联系,健全银川市、石嘴山市、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青铜峡市对口支援西吉县、原州区、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同心县的帮扶机制。
  4.7 技能准备
 
 4.7.1 广泛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悬挂横幅、印发科普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疏散、自救、互救、保险等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活动,不断提高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社区综合减灾能力。
  4.7.2 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县 (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7.3 每两年组织一次预防地震或洪水等不同种类防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机构。
  5.1.2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批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灾情会商,及时收集、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自治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的调查、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发生灾害,应当立即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5.4.2 灾情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初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审核、汇总灾情,在2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区、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民政厅汇总灾情于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 (含分县灾情数据)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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