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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或遇突发性重大灾害时,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应追加预算,以补助灾民生活和倒房恢复重建等应急救助需要。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燃煤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卫生、商务、粮食、宁煤集团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根据库容和救灾需要,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采购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以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加大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救灾储备物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灾情发生时,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可紧急调用邻近市、县(区)的救灾储备物资。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2 加强自治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的四级救灾通信指挥网络,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村 (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市、自治区五级灾害信息员在岗在位,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3 以自治区减灾中心、宁夏防灾减灾信息中心、水利厅水文监测站、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网、地震监测台网现有设施设备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4 推广应用遥感、GPS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等空间技术手段,提高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和应急辅助决策水平。
  4.4 救灾装备准备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自治区民政厅及各市、县(区)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巩固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不断扩大影响力,在有条件的城乡建立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不断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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