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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伤病员救治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负责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卫生问题实施紧急处理;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及相关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救灾捐赠、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等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及突发性病虫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帮扶灾区林农、果农生产自救。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工作;负责提供雨情和气象条件分析;利用卫星遥感、土壤墒情和各种监测资料,对已出现的气象灾害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临时应急通信设施。
  宁夏军区司令部:根据灾情和救灾任务需要,及时组织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物资运送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必要时,协调空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宁夏消防总队:负责实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和火灾扑救的专业力量,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和消防等任务。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维护和临时抢险救灾的电路架设以及电力供应。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空运到宁夏区域内机场的应急和救灾物资的地面交接及各方面协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因灾毁坏铁路的修复工作,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宁夏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发放国际和国内红十字会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
  宁夏慈善总会:负责救灾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等工作。
  宁夏救灾救济协会:协助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募集救灾款物、分配救灾物资和现场救助等工作。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可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自治区民政厅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预算安排本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和灾害救助需要,按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申请资金支持。
  4.1.2 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每年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自治区和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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