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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宁夏军区副司令员、武警宁夏总队总队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民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地税局、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宁夏军区司令部、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宁夏消防总队、宁夏电力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铁路办事处、宁夏红十字会、宁夏慈善总会、宁夏救灾救济协会等部门和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担任。
  3.3 部门职责分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综合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民政厅:履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组织核查、报告灾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和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减灾项目建设资金。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大中型企业的防灾救灾工作,落实防灾救灾责任和措施;统一协调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灾情的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灾害防御知识及方法的学习和演练;负责学校灾害救助、应急教学场地的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实施等。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抢险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搜寻死亡和失散人员。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物资和救灾装备建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协助抢险救灾。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灾区开展损坏房屋抢修排险。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与通行;保障抗灾救灾人员、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市、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城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排涝,解决灾后饮水问题。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灾情信息,依据灾情提出相应农牧业减灾对策,指导、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受灾牲畜救治与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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