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43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灾害救助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4)军地协同,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宁夏境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2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2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
2.4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减灾委和民政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2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