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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
(潮府〔2003〕11号)


  为切实保护红山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红山森林公园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红山森林公园界址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矿藏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开发和挖采。

  二、红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配套设施,各业主或投资者应维持现状并于本通告颁发之日起30天内如实向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国营红山林场)申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红山森林公园林木、林地不得擅自转租、转包。承租人(承包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国营红山林场)重新登记,由市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统一处理。

  四、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国营红山林场)和承租人(承包人)要负起直接责任,认真做好红山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的保护和防灾、救灾工作,坚决制止一切故意、恶意的砍伐、挖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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