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县、区发展计划局应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 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举报。
第六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
第七条 举报联系地址:潮州市枫春路市政府大院四楼,潮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政编码:521011;电话:0768-2350743;传真:0768-2350743。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九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但办理情况不予回复。
三、受 理
第十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一条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接待期间无关人员不得旁听或询问。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