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潮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现象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计稽〔2003〕30号)
各县、区发展计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根据《潮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潮府[2003]8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潮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现象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潮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现象举报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发现负责和参与市政府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依本办法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均可依本办法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局,具体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市发展计划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