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办单位应当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函。内容主要包括:拟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申请理由、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可行性研究情况和筹备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2)拟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启事(广告)一式三份;(3)《许可证》副本原件,附验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4)租用场地的意向合同原件,附验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5)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应附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3、建立举办人才交流会安全责任制度。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举办交流会的安全负总责。主办单位应当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人才交流会安全,提高人才交流会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4、主办单位需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公众传媒上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启事(广告)的,应当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广告经营者或网络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启事(广告)发布,发布时应当在启事(广告)的右上角注明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文号。
六、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
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
《条例》,特别是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重点依法查处非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制造、兜售、使用假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人才的合法权益。政府人事部门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按照《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5号)第
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办理,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要建章立制,严格内部管理,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依照
《条例》管好人才市场,确保人才市场健康发展。为加强全社会对人才市场和政府人事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省人事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监察室020-83133939,人才管理开发处020-83133951;市人事局投诉举报电话:人才管理开发科0768-2285680,全市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