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可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进行授权时必须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1、授权的原则和要求。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职能分工依法授权,越权授权视为无效。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范围限于同级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在同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及其流动人员。授权要制作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依据、事项、范围和时限等。
2、被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县(区)、地级以上市分别相当于副科级、副处级以上专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国有全资事业单位和国家规定可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2)县(区)、地级市的机构,应当分别达到能容纳2000人和5000人以上档案的专用档案库房。标准按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库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计算。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具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3)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组通字[1996]55号)规定标准配备相应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三)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完善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加强流动人员业绩档案、技术档案和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加快发展电子档案,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生命力。
四、关于人才流动纠纷处理问题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流动手续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要求流动的人才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裁决准许流动的,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办理流动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向其所在单位调出档案并办理流动手续。
五、关于举办人才交流会的问题
(一)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主办单位所持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允许其经营人才交流会的业务;
3、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其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中对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