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及管理的问题
(一)
《条例》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关系问题。
《条例》出台后,凡与
《条例》有矛盾的,应当按照“从上从新”的法制原则处理。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按省人事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粤人发[2003]81号)执行,具体审批管理工作除按规定需由省人事厅审批外,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在本市市城区内各类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考试工作由省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方案候省另行通知。
(四)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本
《条例》出台前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
《条例》规定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前补齐有关手续。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按照
《条例》规定条件依法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能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工作。
(五)从2003年2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人事厅制作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换发或核发《许可证》不得收费。申领《许可证》请直接与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联系,联系电话:0768-2285680。
三、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属于人才市场竞争性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1]192号),严禁越权拉档案,不按规定收费,搞恶性竞争,违者按
《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