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分工
各县、区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对本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起责任,坚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统一组织工商、公安、民政、城管、交通等部门,通过明查暗访、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特别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出租屋以及交通方便的边远地区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多发区进行全面清查,迅速掌握辖区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状况、人员特点及活动规律等情况,周密部署,积极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彻底清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窝点,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组织,清理遣散传销人员。镇(街道)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并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传销物品、工具及经费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查处。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抓捕一些实施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组织黑社会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对传销人员和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三)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组织商业银行对非法传销者银行往来帐户的查封等工作,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政、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并配合做好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五)法院、检察院要各司其职,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和个人,依法做好刑事起诉和司法工作。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协助相关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取证工作。
(七)监察部门要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整治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