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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投入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投入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投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投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24号)和6月13日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问题,现就调整我市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市、县、镇三级财政扶持标准。 按粤府办[2003]24号文的要求,市、县、镇三级投入资金要力争达到人均10元,今年要求确保人均5元以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起我市各级对农村合作医疗引导资金的投入与实际参加人数挂钩,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市1元、县(区)2元、镇(街道、场)2元的标准进行配套,以后视市、县、镇各级财政情况再提高标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标准不能低于10元。

  二、增加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投入。我市各县、区都已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有关规定和省人大议案要求,建立起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制度,目前资金来源以省拨付为主。今年省扶持的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从去年的1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各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配套投入,并通过募捐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

  三、落实各级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涉及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市财政从2003年起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县、区也要拨出专项工作经费,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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