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路口至汕汾高速公路铁铺出口路段两侧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3〕34号)
为加强我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生态和投资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山路口至汕汾高速公路潮州铁铺出口路段两侧进行绿化改造。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绿化改造工程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一)汕汾高速公路潮州铁铺出口至磷溪溪口路口路段水泥路面两侧外缘垂直向外各20米;
(二)磷溪溪口路口至黄金塘桥路段水泥路面两侧外缘垂直向外各30米;
(二)东山路口至黄金塘桥路段,在现有基础上拓宽至54米。
具体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三、拆迁工作按路段属地关系分别由潮安县人民政府和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别不同情况,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人或所有权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3年8月20日前按属地关系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迁的,自2003年9月25日起,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拆迁范围内涉及的公路、电信、电力等设施,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七、拆迁过程中,国土、房管、公用事业、公路等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