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公园建设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3〕33号)
文化公园(暂定名)建设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公园的建设对改善旧城区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增加市民休闲活动场所,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公园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一)东安里1号至1/11号。
(二)原旧县巷自文星路21号宿舍楼围墙向北垂直7米(含围墙)。
(三)市中心幼儿园北面围墙。
(四)太平路第一招待所职工宿舍北面围墙向北垂直7米。
以上具体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三、公园的拆迁建设工作,由潮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9月10日止,带齐房屋权属有效证件,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立的公园筹建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
没有房屋权属有效证件的,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全部外迁安置。补偿安置实行先搬迁、先补偿的原则。
五、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偿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六、被拆迁人应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行搬迁完毕。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3年9月25日起,拆迁范围内将停电、停水、停电话和有线电视。
七、上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
八、拆迁过程中,市城管、公安交警部门,湘桥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