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二期工业用地征地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3〕46号)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发建设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二期工业园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二期工业用地(下称二期用地)征地拆迁范围:东自潮州市富丽学校至湘桥区凤新街道竹围象头,南自湘桥区凤新街道竹围象头连潮安县古巷镇福庆三山至古巷镇古四瓷厂,西自潮安县古巷镇古四瓷厂至潮安县古巷镇永安寨村,北自潮安县古巷镇永安寨村至潮州市富丽学校。
具体范围以标示界桩为准。
二、在划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土地建厂建房,搭建构筑物。原已建成的企业不得改建、扩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改变企业租赁(产权)关系。
三、二期用地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改造、建设。
四、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砖(瓦)厂(窑)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3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