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要着重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落实县、镇、村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制,整顿横水渡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航运市场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部门配合。
(四)深化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要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经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要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民爆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工商部门配合;储存环节的安全整治和烟花爆竹的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
(五)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化整治的重点,同时,严厉取缔“三合一”现象。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六)深化燃气窑炉、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专项整治。
对燃气窑炉要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落实整改,使全市燃气窑炉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部实行有证运行。对特种设备要以“土锅炉”、土制压力容器、简易电梯、“三无”起重机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坚决取缔“土锅炉”、土制压力容器,继续跟踪落实已发现的简易电梯和“三无”起重机的整改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从现在起,对使用燃气窑炉和特种设备的工人,必须经过质检部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无经培训者,一律不准上岗。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以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为重点,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安全使用和维护,解决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压力管道普查工作也要与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同时布置进行。具体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