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办〔2003〕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焚烧销毁罚没物资和假冒伪劣商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销毁罚没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法查处。
二、各单位罚没的物资和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如需采用焚烧处置的,应送市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三、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给没有固体废物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