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江东岸城区段防洪工程整治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3〕39号)
为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美化市容市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韩江东岸城区段护岸防洪、排水及江岸环境进行整治。现就有关整治、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拆迁范围
(一)韩江东岸自桥东水厂起至桥东医院(不含桥东医院)止,自江边护岸线向东垂直延伸7.4米;
(二)自桥东医院(不含桥东医院)沿东兴路至北溪桥闸止,自江边护岸线至东兴路西侧路缘石边界。
具体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韩江东岸城区段的整治、拆迁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整治、拆迁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带齐有效证件,到市水利局设立的韩江东岸城区防洪工程整治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没有有效权属证件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应于2003年10月10日前自行搬迁完毕,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3年10月11日起拆迁范围内将停电、停水、停电话和有线电视。
逾期拒不搬迁的,自2003年10月11日起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行拆迁。
四、上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拆迁。
五、湘桥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六、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对故意阻挠或寻衅滋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韩江东岸城区段防洪工程整治拆迁办公室地址:桥东东兴路潮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一楼,电话:252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