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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四)部门配合不够默契,未能做到齐抓共管。非法采石取土行为不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管理,对破坏林地、自然环境,非法使用爆破物品等行为的查处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配合。

  (五)缺乏总体规划。我市的经济建设需要砂土石,陶瓷业的发展需要陶瓷土,但由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未出台,未能真正做到合理开发利用,出现矿产资源无序开采。

  三、治理整顿的措施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各地明确应担负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使采矿者和周边干部群众明确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保护地质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意义、违反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提高依法办矿、保护地质环境的自觉性。

  (二)要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关闭非法采石取土场。一是调整充实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领导小组,从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规划局、环保局、湘桥区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办公室,继续治理整顿市城市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各县政府要结合最近省政府部署的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成立相应整治领导机构,全面清理整顿非法采石取土行为。各县、区要在年底前全面关闭无证采石取土场,对位于主干公路、铁路两侧可视山坡及布局不合理、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持证采石取土场必须在2004年底前全部关闭。二是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做好动态巡查,做到对非法采石取土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要尽快制订矿产资源规划。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订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加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管理,规范采石取土行为。

  (四)将采石取土开采权由行政审批逐步引向市场机制。采矿权进入市场势在必行,我市可以选择较具备条件的矿区作为试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形式出让采矿权。

  (五)落实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保护环境和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贯彻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贯彻执行“谁开采、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要层层落实责任。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担负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全部责任。其所在地的镇、村是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单位,应负责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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