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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潮府办〔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加大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2001年以来发生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如实上报并及时进行处理,有无纵容、包庇、隐瞒、谎报等情况。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是否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有无拖延事故处理和处理不到位等情况。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得到落实(包括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是否按规定执行等),有无不按规定落实的情况。

  二、督查方法

  这次督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各县、区对照督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各县、区自查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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