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潮府办〔2003〕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市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征收管理不完善,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制约着我市的市政建设,必须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确保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为此,特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计费面积、计征收费、审批三级管理办法

  征收单位必须在对外承诺工作期限内,完成下列工作程序:

  (一)核实计费面积:建设单位报建时,市规划局或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征收单位)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根据有关图纸等文件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面积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呈批表》(见附表一)上逐项进行校对,核实后签名,经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名并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即转送单位财务部门。

  (二)计征收费:征收单位财务人员应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减免文件等为征(免)依据,计算应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送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通知建设单位缴费。

  (三)审批:征收单位财务人员对建设单位缴款情况确认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未能按以上程序三级审核同意,并全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建项目,征收单位不得发证。

  二、严格减免的审批

  加强对建设单位要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管理,具体要严格按照潮府办[1999]59号、潮府[2001]40、48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或延期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