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潮府办〔200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党和政府解决特困人口生活困难的根本措施。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搞好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近几年来,我市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还没有全面实现应保尽保,有的地方还没有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于上述存在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迎难而上,尽快扭转我市低保工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着力搞好低保扩面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当前低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扩大低保覆盖面,全力解决应保未保问题。今年6月底,我市低保入保率只有1.04%。各县、区要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到今年11月底,确保低保入保率达到1.3%以上,力争达到1.5%的目标。为完成这个目标,各县、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布的《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低保。不论是中央、省、市、县的低保对象,一律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统筹解决。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为理由,将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家庭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当前,要把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和下岗人员、市城区和县城镇居民中的特困人员,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将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及时核定,列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