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下称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下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能范围内和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项目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