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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了“5.20”、“4.4”、“4.28”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车辆都是报废和非法改装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这类车辆上路行驶、营运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报废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回收拆解,继续上路行驶,事故隐患仍难以彻底根治。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环节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潮州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取缔无牌无证、报废和非法改装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00〕31号)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废车辆能按规定回收拆解,杜绝事故发生。

  二、加强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报废车辆。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车交售给本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拆解,对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拆解。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堵截,发现无牌无证、报废和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扣留,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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