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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

  据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进入第四季度以来,我市城区的空气质量多次出现轻度污染的现象。造成市城区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各种类型的扬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扬尘污染包括建筑施工扬尘、开发区建设工地扬尘、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和垃圾场的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主要是市凤城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市华达利实业有限公司、金乾玻璃有限公司等几家以原油作燃料的企业产生的。为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提出以下的意见: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城管、公用、公安、交通、水利、房管等部门和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场地扬尘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场地周边要设置围栏,建筑主体要有围护设施,防止扬尘飘洒。工地出入口要设置运输车辆轮胎清洗设施,防止泥土带出工地。楼层中的余泥渣土必须用提升机清运,禁止从高处往下抛洒。工地余土要随时清运出市城区,回填土要采取遮盖措施。建设过程的裸露场地每天要洒水,建成后场地要绿化或者硬化。对检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要进行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和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市的招投标资格。

  三、加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道路和其他市政工程施工扬尘进行监督管理。市区道路施工应确定合理工期并实行逐段施工、限段开挖、经常洒水、及时清运余泥,防止扬尘污染。对建设中的其他市政工程,要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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