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资金。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
建立市级禽流感现场诊断小组,协助区域内的禽流感诊断。发现可疑病例,即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
(四)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鸟类饲养、经营和禽鸟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9、市禽流感现场诊断小组名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鸟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