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鸟类饲养、经营及禽鸟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疫情,同时报请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疫区县(区)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鸟及禽鸟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度逐级上报。
(二)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1、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区)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2、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市农业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请省农业厅拨给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市级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并决定启动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市农业局要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区)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市农业局应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