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鸟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二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鸟群在5-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区(疫点半径3公里范围内)禽鸟类的扑杀、禽鸟类和禽鸟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禽类鸟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禽鸟类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疫区所有禽鸟类、无害化处理扑杀禽鸟只(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有关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科技、工商、林业、技监、经贸、环保、物价、外事和海关等单位和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及落实,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出和传入,疫区封锁和疫区内禽鸟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