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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5)集体食宿的在校学生中发现1例病例,对其同宿舍的同学或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临床诊断病例,对整座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指导(属两区管辖内的直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疫情发生地的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本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查。

  (7)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8)做好新闻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2、未发生疫情的县、区各单位和居民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特大疫情响应

  在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特大疫情预警响应指示后,我市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在当地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动员本地区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控制,实行统一调配和使用。

  (2)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开展、落实控制各项防控措施。

  (3)全市各县、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5)无发生疫情地区,要加强防控工作督导,在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支援的准备。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我市发生疫情时,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参与下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请相关医学院校的师生参与信息管理、卫生宣传(热线电话咨询)。

  3、未发生疫情时,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疫情监测,协调交通检疫部门做好进出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做好支援其他地区防制工作的准备。

  (三)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收治医院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3、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等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

  1、各收治医院调集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

  2、加强医院内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非典防治后备医院在接到特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派出人员、设备等支援一线医院。

  4、各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区医疗机构直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分流工作。

  5、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

  2、在本市境内主要出入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本市内外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热超过38℃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当地定点医院收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3、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做好入住旅客《健康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过于集中的大课或大型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非本校人员出入校园。对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医学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工棚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通风、消毒,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必要时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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