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3)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6、防控措施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由专用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3)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由当地县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再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7)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二、重大疫情响应
在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重大疫情响应指示后,我市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发生疫情县(区)级
(1)按报疫程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2)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3)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4) 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5)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6)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2、未发生疫情县级
关注疫情动态,加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督导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加强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分析传播链,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2、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传播扩散,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或出现三代以上传播病例的单位(含医院)或楼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实行封锁隔离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直接参与及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4、实验室检测:加强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人样本的采集、病毒分离和PCR 检测等工作。
5、未发生疫情的县(区)
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日报告等防控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收治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
2、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实行晨检制度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3、监督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4、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四)医疗机构
1、一线收治医院组织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二线医院应在人员、设备、物资及收治病房条件等方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对医务人员发热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我市发生疫情时
(1)疫情发生的县(区)及邻近的地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
(2)超市、各类公园、图书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生或出现三代或及以上传播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锁隔离。
(4)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始实行晨检制度。校(园、所)医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对其活动过的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用具及时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