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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③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④宣教组:做好对外防治知识宣传,及时报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设立热线咨询电话。

  (3)实验室检测

  ①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做好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

  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③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承担非典型肺炎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PCR检测技术。

  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治非典病人医院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上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4)未发生疫情的县(区)

  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

  (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染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4、医疗机构

  (1)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级

  ①一线收治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12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②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③一线收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实行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会诊。

  ④收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首诊医师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⑤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⑦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⑧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⑩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收治。

  加强发热门诊中呼吸道疾病,尤其是肺炎病例的监测。

  (2)未发生疫情县(区)级

  ①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

  ②实行医务人员缺勤、患病报告制度。

  5、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全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发动群众,开展以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为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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