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和流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潮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借鉴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潮州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普及防病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
(四)分级控制
按照《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派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确诊病例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市专家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按照《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疫情分级标准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本市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出现疫情或市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在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预警和应急响应指示后,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