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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保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2001年6月实施了《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潮府〔2001〕15号),目前工作进展顺利,运转正常,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见成效。但从我市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情况看,仍存在医疗保险覆盖面小,困难群体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困难,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偏低,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不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场地缺乏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力推动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已实施医疗保险的市直及县、区,要把参保范围从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和省属驻潮单位,扩大到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尚未启动医疗保险的湘桥区,要在今年3月底前启动。市区和两县各自为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要通过扩面,提高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二、制定医疗保险配套措施,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各类参保对象的具体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修改、补充、完善现行医疗保险有关的配套措施,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础上,尽量降低缴费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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